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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法律法规》7个高频考点:基金的监管

日期: 2021-05-07 17:13:57 作者: 李四光

基金从业《法律法规》7个高频考点:基金的监管

1、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①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②适度监管原则:不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形成以行政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③高效监管原则

④依法监管原则

⑤审慎监管原则:国家对基金的监管是保证,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基础。

⑥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2、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性质和组成

成员

职责

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①普通会员:管理人+托管人

②联席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③观察会员:私募机构,满1年后转普通会员

④特别会员

①维护行业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③受托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④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⑤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3、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①检查:属于事中监管,分为日常和年度检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②调查取证

③限制交易:限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个交易日。

④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营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

4、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①保管基金财产;

②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指令,拒绝执行,通知管理人,报告证监会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和其他规范


其他规范

①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不可登载过往业绩;

②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登载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③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登载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④10年以上,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①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②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特别声明

③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6、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1)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分成比例、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可在销售协议中约定依销售的额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

(3)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4)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③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④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7、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

④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⑥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③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④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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